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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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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的力量日益崛起,民间融资乱象丛生,如何规范民间融资成为关键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规范民间融资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本文以山西省的民间融资市场为个案,重点分析民间融资的交易形式、供求关系经济与社会效应,以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由于民间融资往往具备区域金融的特征,因此,研究单个省份的民间融资特征对于把握民间融资的社区性和交易范围的局部性都具备现实意义。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和信贷货币供应量调控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一般来讲,民间融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利率,广东民间融资年利率为40%-60%,武汉、南京等地最高达120%,有些地方甚至高达180%。这种虚高利率破坏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扭曲资金价格,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扰乱了国民经济秩序。其次,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如近两年来部分借贷资金大量涌向房地产、矿产资源等高利润行业进行炒作。

  二是滋生投机行为,影响实业经济。据悉,安徽民间融资利息回报年利润率高达60%,有些地方高达100%,而中小企业平均利润率还不到10%。如此虚高的利润率使部分企业家宁肯卖掉多年辛苦发展起来的企业,而将资金进行民间借贷以赚取高额收益,或者进行纯粹的“金融传销”,今年以来,温州市约1100亿元的民间融资有45% 被用来“以钱炒钱”,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削弱了实业经济的发展。

  三是存在社会隐患,扰乱社会秩序。因相关政策法规缺位,民间金融活动游离于法规监管之外,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义务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民间金融又因自身组织结构松散、操作模式不规范,加上缺乏抵押担保,一旦投资失败,贷款方损失巨大,导致暴力事件频发;而高出正规金融利率数倍的借贷利率促使资金投向高风险行业,甚至引发一些高息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行为,如2008年,湘西吉首发生非法集资大案,涉及金额达168余亿元、集资群众达6.2万余人。

  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且不乏存在冲突之处。一些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被取缔。相关法律法规的笼统,使得人们不能很好地掌握相关规定,易陷入“一放就乱、一打就死”的怪圈。

  (二)在界定合法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中仍然存在诸多困惑。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外。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扩大了“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的概念,但在“特定对象”的界定上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给司法操作带了一定的难度,使得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此外,《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基本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有关法律条文的梳理和整合,对如何区分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上也没有突破。

  (三)民间融资强制登记备案约束力较弱且依据不足。由于民间融资大多处于不公开状态,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难以找到实施监管的对象,也就无从谈起规范、引导和监测、监督。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与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比,不仅要对场内交易进行登记备案,场外达成的交易也应到该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但实际情况是场内交易冷清,场外交易也无一笔登记备案。《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民间借贷达成交易后,借贷双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

  (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风险相互交织,难以监管。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的风险传导路径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主体(借方)既有民间借贷又有银行的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归还民间借贷和贷款,部分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采取从民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进行借旧还新,从个别小额贷款公司了解到,其现在的大部分业务都是作为过桥资金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还贷,部分个人和企业迫于个人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追债、讨债压力,用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资金。当前对民间融资的外部监管较为薄弱,没有明确专门的机构对民间融资活动实施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对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规范和治理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民间融资尤如一把双刃剑,其利弊均非常明显。完全抑制民间融资活动不理性,也不符合实际,民间融资越来越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譬如,益阳市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只能满足总需求1/3左右,其余很大一部分通过民间融资进行补充。加强民间融资治理,建议采取疏堵结合、扶持与打击并重的方式进行治理。

  一是探索民间融资活动合法化、规范化新途径。今年1月,中央人民银行公开表示,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建议国家或某些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健全与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民间贷款组织的产权结构、市场定位、机构组织、设立程序、指导监督、破产清算、以及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一是界定民间融资行为,对于那些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对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予干涉;对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民间金融组织的借贷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二是规范民间融资组织。引导和支持发展新型的操作规范、信用良好的民间融资组织,对涉及民间融资的组织机构实行资质审核,核查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信用状况、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政府发放许可证准予融资,同时要引导它们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营规则。三是完善监管体系。明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监管。四是扩大贷款担保物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和农民缺乏可供担保的物品,建议增加有效担保物的种类,如可将设备、农产品、使用权证、存货、应收账款以及生产和经营权利等纳入合格担保物的范围,增加民间融资担保物适用的灵活性。

  二是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多层次信贷市场。一是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民间融资中的高利率,一方面是由投机造成的,另一方面是金融管制和利率管制造成的。建议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取消存款利率上限管制,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利率,强化利率竞争,只有这样,民间融资利率才能与整体市场利率水平相接近,才能有效遏制民间融资中高利贷现象。二是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发起或参与设立社区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贴近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机构。

  三是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努力化解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流向现代服务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使之树立风险和责任意识,避免盲目和无效投资。

  四是加强民间融资监管。通过监管利率水平、资金投向、融资规模、风险状况等,引导社会资金的理性投资,避免出现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背道而驰的现象。一是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通报制度。各民间金融组织应定期披露和上报有关资金借贷的基本情况,包括借贷总额、结构及运行使用的动态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比例及构成情况,不良资产总额及结构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测管理。二是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预警机制。设计一套合理、可行的风险预警指标,对接近或进入预警区域的民间金融组织,监管部门立即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三是建立民间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民间金融组织,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通过收购或兼并、依法关闭或撤销、依法破产清算等三种方式进行风险处置,强制其退出市场。对于一般的民间融资纠纷按照相关法律处置。同时,注意处理好多方利益关系,维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或消除不稳定因素。

  五是打击非法融资犯罪活动。要严厉整治非法融资违法犯罪活动,决不手软,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突出打击重点,紧盯房地产、能源、理财、民间会社等传统行业,密切关注股权投资、资本运作、融资性中介等新兴行业,重点打击三类犯罪:即集资诈骗、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利用传销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由非法集资延伸出的高利贷、贷款诈骗等犯罪;因非法集资诱发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涉黑犯罪。通过高压打击,为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创造安定有序的优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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