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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自行租赁场地首次创业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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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自行租赁场地首次创业给补贴

  记者近日从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统筹推动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服务创业者,鞍山市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
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在鞍山市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按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毕业5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当年申请当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当年未提出申请的,不享受补贴政策。
2016年底前,鞍山市每个县(市)区将至少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对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创办或管理的具有公益性质,以承担为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孵化服务为目的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可获得“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专项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基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150万元/年;达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100万元/年;达到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70万元/年。对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基地,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经审定合格后,可享受“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专项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补贴50万元/年;达到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补贴30万元/年。
鞍山市还将定期举办创业大赛,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前三名并在鞍山市注册登记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创业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向省争取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对获得市政府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并在鞍山市注册登记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创业项目,经审定后,对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5万元的资助。
鞍山市将积极推荐创业政策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参评省级创业型县(市)区。对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县(市)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向省争取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同时创建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充分就业街道(乡镇)。经审核认定为“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充分就业街道(乡镇)”的,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1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自主创业,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自主创业”登记的,可到失业保险金发放部门一次性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创业满2年(含2年)以上但失败的,经审核认定后,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吕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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